2005年1月,北京某高校在读二年级女博士唐某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寻求法律帮助。
今年30岁的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个比喻用在女博士完成学业和生育的选择上是再恰当不过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在“禁止女博士在读书期间生育”的规定上仍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然而,这种“禁育”是否合法?这确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平等的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然而一个“禁育”的校规就可以剥夺女大学生的生育权吗?不可否认,高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管辖力,但它不属法律规范,教育部的规定不能宪法相冲突,他无权权作“禁婚”“禁育”的规定。生育权和受教育权都是宪法赋予她们的基本权力,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所以,答案显而易见,“禁育”的校规在理论上是无法剥夺女大学生的生育权的。
笔者认为,“高校怀孕”现象确需制止,但决不可靠一个违法的“禁育”校规来做后盾,不禁止,不代表要鼓励。大学,本来就是一个传授知识的天堂,我们可以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加大对大学生的性心理教育,让他们真正从心地认识到“自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帮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从而自觉抵制此种现象。另外,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生育期间可保留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