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酒楼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日前,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这一消息在餐饮界引起反响。日前,中国烹饪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召开座谈会,力挺“开瓶费”,与会商家纷纷表示仍要“谢绝自带酒水”,而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一场争论就此沸沸扬扬的展开了。
争论中,很多人提出,收取“开瓶费”是有规可依的。 他们指出,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然而这样一种行业内部的规定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吗?当它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时,也可以像法律一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果大家去查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行规,其间有很多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有很多与法制精神相违背的地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然而行规中大大的写着: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如果要自带酒水就要收取“开瓶费”。如此,消费者何来自主选择权?显然,这一行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相冲突。其次,如果各酒店都按行规“办事”,势必造成垄断,这显然与我国提倡发展市场经济相违背。
笔者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本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是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任何与法律相冲突的行规都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在提倡以法治国的今天,以行规对抗法律,必然侵害消费者利益,必然阻碍我国法制化进程。作为行业协会,制定行规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规,必须认真清理。


